呂
刑
詞語解釋
呂刑
◎《尚書》篇名。周穆王時有關刑法的文書,由於呂侯的請命,故名。近人有認為是春秋時呂國國君所造的刑書。
網絡解釋
呂刑 (呂刑)
西周初年即有刑法,分“輕典”、“中典”、“重典”,合稱“三典”,用以維護其統治和社會安定。據《史記 · 周本紀》記載,自周昭王始,“王道微缺”;至穆王時,社會矛盾進一步尖銳。為了維護周王室的統治地位,周穆王命呂侯(亦稱甫侯)製定《呂刑》,有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五刑,共三千條。同時廢止嚴酷的舊法,以“明德慎罰”為立法的指導原則。
《禮記 · 曲禮》(上)曰:“禮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。”先秦時期,上下有尊卑之意,亦有重輕之義,是以釋義該為“禮不卑庶人,刑不尊大夫。”而後來的統治階層扭曲為特權階級可以免予刑罰。
《史記卷四 · 周本紀第四》又稱之為《甫刑》。所錄內容少於通行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