伯
克
詞語解釋
伯克
◎舊時新疆回部(天山南路)維吾爾族特有的官名。以阿奇木伯克為長,伊什罕伯克為副,下設各級伯克,清政府分別加以任命,概稱伯克。清昭槤《嘯亭雜錄 · 理藩院》:“嘉峪關外回部有十……其舊疆建諸王二,鹹如蒙古諸藩,餘則置伯克司之。伯克者,回中長吏也,各視秩有差。”後亦泛指該地區一般上層人物。
國語辭典
伯克
1.人名。(Jacob Sigismund Beck,西元1761~1840)德國哲學家。其學說承繼康德,而傾心於唯物論,是極端的形式論者。
2.君王或地區的統治者、行政官吏、特殊階級或貴族、蒙古部落首長的長子、可汗的女兒、薩滿教領袖等,皆稱為“伯克”。譯自突厥語。
網絡解釋
伯克 (中國古代官職)
“伯克”係突厥語音譯,意為“首領”、“管理者”等。原為突厥汗國的官號,初見於8世紀的突厥文碑銘,為顯貴和統治者的尊稱。古代維吾爾族中也有“伯克”這一名稱的官職,世襲製。
清乾隆二十四年(1759),清朝平定大小和卓叛亂後,“伯克”製度加以改革,廢除世襲製,作為對新疆地區統治的基層行政製度。光緒十年(1884)新疆改建行省,以州縣製代替維吾爾族地區的伯克製度,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級。
另有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西北部城市伯克。